为不断提高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将学校信息公开置于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建议和要求,根据国务院、教育部、辽宁省政府及教育厅信息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公开评议对象
学校、学校机关、学院、直属单位及研究机构。
第二条 信息公开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单位、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通过发放问卷方式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征集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
(二)代表评议:通过召开会议,邀请代表参加进行民主评议的方式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第四条 评议程序
(一)发放民主评议通知;
(二)召开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向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发放问卷,对已发生的教学、科研等活动及其公开情况进行梳理归类并制作相关材料;学校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信息公开评议活动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