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防止或消除各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本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及学校办学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学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校内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及时妥善处置。
第五条 发现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立即按照学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及时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新闻发布会或报刊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